| 一、什么是直通放行?
“直通放行”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以企业诚信管理和货物风险分析基础上,以信息化和电子监管为手段,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,包括出口直通放行和进口直通放行。
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口直通放行范围内的货物,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签发通关单,企业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,无须在口岸二次申报,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的放行方式。
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(来自非疫区并用原集装箱运输至目的地)的进口货物,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签发通关单,不实施检验检疫,仅对货物加施检验检疫封识(包括电子锁等),货物直运至目的地,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封识后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。
二、直通放行的意义
(一)对检验检疫部门内部的意义
1.有利于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把关的效能,在风险分析基础上,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管理,实现检验检疫管得住、放得快,切实把工作中心转移到安全、卫生、环保、健康、反欺诈等方面,防止疫情疫病的传入传出,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。 2.有利于加强口岸内地检验检疫机构协作配合、共同把关,打击逃漏检、伪造倒卖检验检疫证单等违法行为,有效解决口岸内地之间业务分工环节较多的问题。 3.有利于加强内地检验检疫机构执法把关责任意识,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,谁检验检疫、出证放行,谁承担责任。 4.有利于加速检验检疫大通关进程,加快实施中国电子检验检疫,推动检验检疫信息化建设上一个新台阶。
(二)对企业的意义
1.有利于加快通关速度,减少通关环节,对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变二次申报为一次申报,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实现了直通放行,实现快速通关,减少企业运营成本,提高经济效益。 2.对诚信度好、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实施出口直通放行,有利于加强企业诚信建设,增强企业诚信意识,提升企业管理水平。
三、直通放行申报条件
(一)下列企业可申请实施出口直通放行:
1.出口免验企业; 2.实施“绿色通道”制度的出口企业; 3.出口一类企业; 4.实施“出口电子监管”的出口二类企业或同等条件企业。 (备注:企业出口产品应在可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内)
(二)申请实施进口直通放行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:
1.货物来自非疫区; 2.货物用原集装箱(含罐、货柜车,下同)直接运输至目的地; 3.货物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须在口岸进行查验或处理的范围; 4.货物未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目录; 5.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。
四、直通放行申办程序
(一)出口直通放行
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,并填写《出口直通放行申请书》,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,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实施。办理报检手续时,企业应直接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。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,对生产单位信息和货物信息进行审核,符合条件的,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通关单。
(二)进口直通放行
报检人选择进口直通放行的,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,对货物信息进行审核。符合条件的,签发《入境货物通关单》和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施封通知单》,并在通关单备注栏加注“直通放行货物”。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集装箱运离口岸前,凭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施封通知单》到指定地点,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加施检验检疫封识,运往目的地后,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检验检疫,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开箱、卸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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